江蘇泰興的潘先生幾天前送親戚小陳到南京某機場,抵達時小陳為了答謝表舅,在車上放了過路費和油錢共計650元,這一幕正好被“抓黑車”的南京市交通運輸局稽查人員捕捉到,潘先生被處以8000元的罰款。潘先生覺得十分委屈。據(jù)揚子晚報報道,交通運輸處對此回應:潘先生無營運資質(zhì),雙方有收費事實,此次執(zhí)法于法有據(jù),程序合法。
“于法有據(jù),程序合法”,貌似邏輯強大,卻難逃“寧可錯殺一千,不可放過一人”的譏評。網(wǎng)友們紛紛類比:我送老婆去火車站,回來時沒油了,老婆給我500元加油費,要不要罰款啊?爹送兒子去機場,臨走兒子給爹錢,是不是也要被當黑車抓了罰款?
有關人員承認潘先生和小陳訊問筆錄中口徑一致,記者調(diào)查也確認表舅甥兩家住得近也走得勤,但人家說了:“即便如此,還是無法豁免他們金錢交易行為的非法性。司機和乘客的關系不在我們界定黑車性質(zhì)的考慮范圍之內(nèi)。”
世界上真有這么狠這么絕情的法律嗎?法律不外乎人情,它本當基本符合社會的倫理道德與思想感情。柏拉圖說:“法律是自由的保姆!狈傻哪康牟皇菑U除和限制自由,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。把司機和乘客的關系摒除在界定考慮范圍之外,給人的感覺不是為了抓黑車,而是“黑”了心抓車。張著一雙有罪推定的眼睛,把所謂的“收費”作為唯一“準繩”,只要乘坐者給了司機錢,不顧是否真的“營運”,就判定為“證據(jù)確鑿”,這樣的“于法有據(jù)”實在是選擇性“欲加之罪”,是以法律的名義犯法,是以合法的“程序”非法剝奪了公民的自由。
有學者指出:“如果我們拘泥于法律的抽象平等,當真不考慮具體情境,我們的法官將面對許多荒唐的案例!边M而言之,如果執(zhí)法者出于自身利益的沖動,以“拘泥于法律的抽象平等”為手段,無視基本的人情事理,那么選擇性使用的法律條文變成了背離道德、疏離人倫關系的邪惡工具。
[責任編輯:張潔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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