訪談嘉賓
田文昌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(yè)務委員會主任、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
2013年8月22日至26日,被告人薄熙來涉嫌受賄、貪污、濫用職權案在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。
庭審期間,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新聞發(fā)言人,向庭外的新聞記者介紹情況,并通過官方微博及時發(fā)布了庭審情況。
此案的審理,刷新了之前公眾對審理“落馬高官”的認識。
一段時期以來,“落馬高官”較多,對于如何審判,也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。
新京報專訪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業(yè)務委員會主任、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、有著“中國刑辯第一人”之稱的田文昌律師,他曾先后多次擔任落馬高官的辯護律師。
如何選擇律師
不請律師的主要原因是“落馬官員”的認識和觀念不到位,法治觀念相對淡薄和缺乏對律師制度的了解。
新京報:每逢審判“落馬高官”,總會引來社會的高度關注,“落馬高官”這個說法合適嗎?
田文昌:“落馬高官”被送上法庭,他就是普通的犯罪嫌疑人,已經與“官員”沒有什么關系,但因為他落馬前的身份,人們還不能完全把他當成普通的犯罪嫌疑人,所以才引起更多的關注。
新京報:據了解,有不少官員落馬后不請律師,比如原某省委書記當年被指控后就表示:“我是黨的人,怎么能夠請律師同黨對抗?黨要把我怎樣我就怎樣!辈徽埪蓭煹脑蚴鞘裁?
田文昌:這種現象以前相對普遍一些,近幾年有所好轉,大部分“落馬高官”都會選擇聘請律師!奥漶R高官”不請律師的因素很多,比如對指控爭議不大,觀念上有誤區(qū),法律知識匱乏,包括請律師會被認為態(tài)度不好,跟司法機關對抗等。
總體來看,主要原因還是“落馬高官”的認識和觀念不到位,就是法治觀念相對淡薄和缺乏對律師制度的了解,導致不少官員認為不請律師會被認為是認罪態(tài)度好,請律師就是認罪態(tài)度不好。
新京報:那“落馬高官”的代理律師由誰來決定?
田文昌:從目前情況看,既有“落馬高官”自己挑選,也有家屬出面挑選,既有法院指定,也有律師主動聯系,這些情況都有,具體不太好說。不管哪種情況,最終都是要經過當事人同意的,選擇權在當事人那里。
新京報:“落馬高官”選擇律師的標準是什么?更加信任?影響力大?辦案水平高?代理費用低?
田文昌:這些因素都會有,但關鍵問題是這些“落馬高官”對律師、律師行業(yè)和律師制度普遍缺乏了解。他們認為哪個律師更合適,基本上都是靠聽說的。
之前有不少“落馬高官”找我做律師,也是聽別人說的,然后托關系聯系。原因很簡單,他們在位時一般不會主動去了解律師行業(yè)的。
法院如何審判
直播是對公正審判的一種考驗和測試。反過來看,直播也倒逼審判更嚴謹,更公正,更經受起考驗。
新京報:據報道說,2001年之前,大多“落馬高官”案件均在犯罪地或犯罪人居住地審判。2001年,遼寧“慕馬案”第一次采用了異地辦案、異地審判的模式。從“本地”到“異地”,在審理上的最大變化是什么?
田文昌:從“本地”到“異地”,表示對類似案件的處理越來越慎重。一般來說,小官無所謂“異地”還是“本地”審判。開始“異地辦案”和“異地審判”的具體標志事件不太好說,但有一點,因為“落馬高官”在當地的影響較大,所以“異地”審理的最大作用就是避嫌,避免當地的不公正審理。
新京報:從目前看,法院審判“落馬高官”有哪些特點?
田文昌:主要就是影響大,敏感度高,程序上更為嚴謹,從趨勢上看也在逐步走向透明和公開。同時,也是通過對“落馬高官”的公開審理表現出公開的公正,或者叫看得見的公正。
新京報:庭審直播,對于審判“落馬高官”帶來哪些影響?
田文昌:如果能做到公正,就不會怕直播,直播是對公正審判的一種考驗和測試。反過來看,直播也倒逼審判更嚴謹,更公正,更經得起考驗。
我認為,即使是對一些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的“落馬高官”的審理,也不應該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,而應該以法律的公正,還治于對法律的踐踏,這才是司法文明的真正體現。反之,則很容易引起公眾對涉事“落馬高官”的同情和憐憫。
所以說,一些“落馬高官”在位時肆意踐踏法律,有的甚至鬧出“表情犯”之類的笑話,引起法學界和律師界人士的強烈反感,但是,法學界和律師界人士還堅持支持公開審理,就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和公開性。
律師如何辯護
不管出于什么考慮,律師必須介入,即使沒有律師代理,有些案件也要有指定,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環(huán)節(jié)。
新京報:你曾說,“落馬高官案背后常常夾雜著權力的因素,律師若想要認真地辦,會面臨著一系列的難題和風險。”都有哪些“難題和風險”?
田文昌:當前的法治環(huán)境還不盡如人意,作為律師來說,最大的風險就是容易被誤解和報復,甚至有人把律師說成是貪腐官員的“幫兇”。其實這種說法犯了一個邏輯上的錯誤。為“落馬高官”辯護的律師,在審判前基本上和“落馬高官”都是不認識的,既然是犯罪后認識的,怎么能說是“幫兇”?
當然,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,律師為“落馬高官”辯護,唯一可以選擇的就是盡職盡責。
新京報:你總結了“落馬高官”案的五大特點:敏感度高,容易受法外因素的干預—尤其是權力干預,取證難,案情復雜和律師風險大。既然這樣,為什么還會有那么多律師要為“落馬高官”辯護?
田文昌:律師為“落馬高官”辯護,總的來說,有兩個層面的因素,于公而言,從責任角度上說是推動法治進程,從職業(yè)角度來說也是職業(yè)生涯的歷練。當然,為“落馬高官”辯護也的確容易出名。
不管出于什么考慮,律師必須介入,即使沒有律師代理,有些案件也要有指定,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環(huán)節(jié)。
新京報:據說陳良宇、陳希同等“落馬高官”都曾找你做辯護律師,你都給推了,為什么?
田文昌:作為我個人來說,并不是很愿意接高官的案子,可是找來的又非常多,確實也忙不過來。所以我接的很少。
至于選擇案子的主要傾向,我更注重能否體現作為律師的價值和作用。難度大、爭議大的案子,更能夠發(fā)揮律師的作用,也更需要律師。相比之下,我倒是更傾向于接這樣的案子。
法院如何結案
辦案中不能再把口供當做“證據之王”,必須重視物證和旁證的作用,這樣就會把證據鏈做實。
新京報:如果在庭審中出現意外,當事官員當庭全部推翻以往供述,怎么辦?
田文昌:出現這種情況并不可怕,很大的啟示就是點出了當下的一個誤區(qū)—定罪太重口供。目前法律規(guī)定的本意是重證據,不輕信口供,但在現實中過于重口供。
辦案中不能再把口供當做“證據之王”,必須重視物證和旁證的作用,這樣就會把證據鏈做實,就不怕翻供。
過于側重口供,必然導致兩種結果,一種是通過誘供和刑訊逼供來獲得口供,容易導致冤假錯案,另一種就是沒有口供就不敢定罪。
新京報:據報道,落馬官員基本都服從一審判決,不再選擇上訴,共同的原因是什么?
田文昌:我的印象恰恰相反,大多數“落馬高官”都會選擇上訴,我經手的官員案件,最后基本都上訴了。
雖然上訴的結果,大多是維持原判,但根據“上訴不加重”的原則,也不會加重刑罰。
新京報時事訪談員 高明勇 實習生 黎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