田學仁
涉嫌在長達16年時間里,為企業(yè)經(jīng)營、家屬工作調(diào)動、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幫助,分85次收受錢款折合1919余萬人民幣,近日,曾任吉林省常務副省長的田學仁被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,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。
最高檢指定北京辦案
2012年7月6日,新華社發(fā)文稱,中共中央紀委對吉林省原副省長,吉林銀行原黨委書記、董事長田學仁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。經(jīng)查,田學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,收受巨額錢物;收受禮金。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,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。依據(jù)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經(jīng)中央紀委審議并報中共中央批準,決定給予田學仁開除黨籍、開除公職處分;收繳其違紀所得;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。
由于在案發(fā)前田學仁已是副部級官員,因此經(jīng)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,專門避開了田學仁長期擔任要職的東北地區(qū),而將案件轉到了北京檢方。
北京檢方指控,田學仁在1995年至2011年間,利用擔任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職權、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,分別為10人在企業(yè)經(jīng)營、家屬工作調(diào)動、子女入學和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,先后85次共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人民幣446萬、美元209萬,共計折合人民幣1919.3575萬元。
藥商一人“行賄”1217萬
相關證據(jù)顯示,田學仁在長達十余年的官場生涯中,一直在持續(xù)收錢,最少的金額為5000元人民幣,最大的一筆為100萬美元。收錢地點基本上都是其在長春市的3個家中、或其在吉林銀行辦公室、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室,有時與一些送錢人熟稔之后,長春市婦幼保健院停車場、長春市牡丹街某超市門前,甚至從迪拜飛往埃及的飛機上等公共場合,也成了田學仁收錢的地方。在檢方確認的85次收錢中,其中至少有38次是在春節(jié)期間、19次發(fā)生在中秋節(jié)、五一節(jié)、元旦節(jié)和國慶節(jié)。
事實上,早在2012年田學仁被查辦之初,財新網(wǎng)等媒體就公開報道,當時就有傳言稱吉林省十一屆人大代表、吉林省某知名藥業(yè)集團老總郭某某被監(jiān)視居住,與田學仁正在接受調(diào)查密切相關。
在此次檢方的指控中,這一傳言也得到了初步證實。
北京檢方羅列的對田學仁的十項指控事實中,排在第一位的就是時任吉林某藥業(yè)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郭某某。田學仁受郭某某請托,為郭負責的公司經(jīng)營提供幫助,先后七次收受郭某某給予的美元,折合人民幣1217.0862萬元。
除藥商郭某某外,時任吉林天河藥業(yè)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常征,也在“行賄人”的名單里。
幫忙跑官進賬百余萬
在檢方的指控中,田學仁還涉嫌通過直接插手參與到企業(yè)開拓市場、申報項目等具體事項,收受錢款。其曾利用職務之便,受企業(yè)高管請托,為企業(yè)“鏟事”、收購、承攬項目等,收受200余萬元。
除了與企業(yè)“深度合作”外,田學仁還被指控幫助5人跑官,這些人在田學仁的幫助下,先后曾擔任了長春市公安局經(jīng)偵大隊政委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發(fā)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、吉林銀行行長助理、延邊人民檢察院檢察長、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長。為此,田學仁收到了100余萬元。
案件偵查卷宗達26冊
相關文書顯示,由于田學仁涉案時間跨度長達16年,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后,曾經(jīng)退回補充偵查一次。后又因案情重大、復雜,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,最后形成了偵查卷宗26冊。三名公訴人團隊中,由一分檢一位副檢察長牽頭。
檢方認為,田學仁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但其到案后能夠主動交代有關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,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認罪態(tài)度較好,案發(fā)后贓款已全部追繳,因此依法可從輕處罰。
目前,田學仁正羈押于秦城監(jiān)獄,等待受審。
[ 責任編輯:吳怡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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