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辦案結果】
創(chuàng)建微信群,大肆拉人入群以搶發(fā)紅包的方式進行賭博,在不到3個月時間內涉案賭資達百萬余元,從中非法獲利共計12萬余元。8月22日,醴陵市人民檢察院辦理了該市首例微信紅包賭博案,對涉嫌賭博罪的賴某作出批準逮捕決定。
【案情回放】
現年27歲的賴某,系醴陵市人。2015年底,賴某和彭某、付某(二人均另案處理,已取保候審)及楊某(在逃)等人在他人創(chuàng)建的微信群內參與微信紅包賭博,后覺得以該方式自己坐莊有利可圖,便從2016年3月開始,由賴某、彭某邀集付某、楊某等人,共同出資購買大量手機卡創(chuàng)建“午夜豪門”、“武漢大學”等微信群,約定由賴某、彭某負責操作發(fā)微信紅包、接受賭資下注、核實開獎號碼、賭資的贏取及賠付等,付某、楊某負責發(fā)微信紅包、拍小視頻、做“托”等,利用在微信群內以發(fā)微信紅包猜尾數的方式,下注金額20元至1000元不等,大肆拉人入群,吸引數百名成員下注賭博,從中獲利予以平分。被抓獲時,賴某等人共非法獲利12萬余元,涉案賭資共計百萬余元。5月5日,受害人羅某發(fā)現上當受騙遂電話報警,醴陵市公安局于7月7日將賴某抓獲歸案。
【檢察官說法】
承辦本案的檢察官黃衛(wèi)國介紹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規(guī)定,利用互聯(lián)網、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視頻、數據,組織賭博活動,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、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、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,具有其中之一,就屬于“開設賭場”行為。本案中,賴某等人行為已涉嫌賭博罪。
【溫馨提示】
親朋好友在微信群內偶爾搶發(fā)金額較小的微信紅包能活躍氣氛,但利用微信群賭博則觸犯了法律,必須受到追究。
[責任編輯:郭碧娟]